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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时间:2015-05-12 来源:阅来网

【篇一:劳动仲裁申请书2014】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年月日

【篇二:劳动仲裁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X

案号:XXX

案由:XXXX

申请事项:

贵会受理申诉人XXXX诉被诉人XXXX仲裁案件。为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证人XXX、XXX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1、XXXX;2、XXXX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X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用)

劳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为了履行举证责任,在缺乏书证、物证和录音录像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实践中,当事人不能仅仅提供证人证言,而是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如果当事人仅仅是提供证人证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恳请劳动仲裁机构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究其原因,主要是证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肯定是对提供该证言的一方有利,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不出庭,不接受对方当事人和劳动仲裁的提问,该证言就太具有偏颇性,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当事人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举证责任通知书》给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开庭时,证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在仲裁庭外等候,待进入质证阶段时,由仲裁员安排证人进入仲裁庭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程序包括:1、核对证人的身份;2、询问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3、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和法定权利;4、告知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5、由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6、由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询问证人;7、仲裁员询问证人;8、证人退庭;9、由证人签署笔录。

哪些公民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呢?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是终止的过程而产生的,在劳动争议中往往是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在权利得不到维护的情况下而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的。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作为申请人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笔者在长期的办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过程中,总结有如下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和为贵”,如是能够协商尽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尽可能不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实施,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得到加强,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并法律规定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案件免受仲裁费用,在今年劳动案件处于井喷状态。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了,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这时往往是非理性的,冲动的选择仲裁来解决,实际劳动者的做法并不可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出现矛盾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劳动者正确的选择应积极的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向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尽量多的争取自己的权利,而用人单位的心态也不希望事情越搞越大,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希望因该件事件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为其主要的精力还是在生产和经营上,所以只要双方能真正从对方的角度考虑,互谅互让,完全有可能协商解决好,调解协商是处理双方争议的最好的方法,也就有可能达到双赢。因为劳动者应意识到选择劳动仲裁是万不得已的情况才这样做,因为通过劳动仲裁,不仅仅双方的矛盾激化了,伤了各自的和气,而且是费时、费事、费力、损财。

二、劳动仲裁前证据的准备是决定官司胜算的一半

劳动者应充分的意识到在发生纠纷后,在提出劳动仲裁前,与对方协商的过程中,既是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矛盾,同时也应是为在协商不成,需要对簿公堂时做好充分的准备,而其中证据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证据的收集往往在没有提出申请仲裁时容易获得,一方面因与用人单位还没有完全成为对立的状态,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所以用人单位的戒备心理不强,在这种情况,劳动者往往容易收集证据。如公司的考勤制度、规章制度等,员工可以容易取得。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提供证据。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电话录用等,证据的取得有一个时效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三、确定好被申请人和管辖机关

一般情况劳动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对方是自己供职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成为了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前需要到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去了解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并要求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如在广州原来出具一份工商登记证明需要支付60元,现在据了解只需要1元钱就可出具证明了,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如劳动者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非常复杂,不能立即确定所告的主体,还是建议劳动者先向律师咨询清楚后再申请仲裁。

劳动者还需要确定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哪里去告,也就是管辖机关是哪里。劳动仲裁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管辖的机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或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提出仲裁,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管辖地。劳动者作出选择是方便就近的原则去考虑,在实际中往往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是很好把握。如某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江苏,在广州设立了办事处(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某员工在广州办事处工作,家也在广州,该员工选择了广州作为管辖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员工要证明广州是履行地,如提供劳动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该员工的工作地点在广州,另提供工作场所在广州的照片、宣传资料证明工作地址在广州等,最终在广州的劳动仲裁机关同意管辖。

四、书写好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劳动仲裁的法律文书,是非常重要的材料,所以劳动者应该认真对待和填写(在本网站的规范文书有专门的格式)。申请书分为三大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情况,申请人应尽量写明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身份资料有利于仲裁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核实双方的身份,联系方式有利于及时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联络等。第二部分,是申请事项。在申请事项中应做到明确、具体、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不相互矛盾。明确是不应含糊不清、所写的请求没有明确的请求,如请求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这样就是非常不明确,应写明具体是什么责任、赔偿什么损失。具体的请求不仅仅应写明是哪一项(哪一类请求)还应写明具体的数额、金额、时间,如需要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应写明是从哪一年到哪一年的加班费用,金额是多少,并应附上计算清单。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对劳动者提出的请求不是任何请求均可以受理,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就不是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而是通过社保部门或是政府行政机关处理。提出的请求不能互相矛盾,如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多少元,又同时提出请求继续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到恢复劳动关系止,这两个请求就是互相矛盾的,一个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一个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赔偿,不能同时并存。在第三部分(事实和理由),应注意简明叙述案件的基本事实,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提出申请事项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不要写成论文,罗列论点、论据、论证,或是将一些与本案件毫不相干的事实写在申请书中,劳动者应有换位思考的习惯,劳动仲裁机关在立案或是在审理时,所要了解的也是上述这些情况,仲裁人员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经力去理会哪些毫不相干的问题,反而有可能削弱了对关键事实的认定。

五、在立案时应有证据清单

对于证据清单有些仲裁机关会要求的比较具体,也要求填写证据清单,但是作为申请人应意识到不仅仅是劳动仲裁机关需要证据清单,而且申请人也需要。作为专业律师,一定会整理好证据后,制作证据清单,并标明证据的顺序号,因为律师非常清楚,证据材料是仲裁材料的最重要材料之一,证据是用来支持申请人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反驳对方陈述的虚假性,以得到仲裁机关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证据清单在给仲裁机关的同时,自己也要存底,只有这样,在开庭时申请人才清楚到底向仲裁机关(也需要向对方提供一份)哪些证据,不会出现手忙脚乱的情况或处于被动的状态。

六、案件受理后留意举证期限

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只是正式开始了仲裁活动,在受理后,劳动仲裁机关会发给申请人一些资料,主要是告诉申请人案件已经受理,以及风险告知书,还有需要填写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仲裁机关还会向申请人告知举证期限,申请人应特别留意举证期限的规定,一般举证期限是15日,最多不超过30日,在该举证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仲裁机关提供新的证据,申请人应在举证期限时间内提供证据,不能超过该时间,如是超过该时间劳动仲裁机构有权利不组织质证,不采纳该证据,同时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人应在该时间内向仲裁机关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以便得到仲裁机关的允许,并且在举证期限内可以增加、变更、放弃申请事项。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其他与证据有关一些要求或是作出证据的补充。

七、证人出庭作好充分的准备

在证据中有一类证据是证人证言,而且法律规定证人需要出庭,其证据才有效力,如只是证人证言,没有经过出庭陈述证言和对方的质证,该证人证言是没有效力的。申请人(特别是劳动者)所掌握的证据往往很少,或是不充分,需要其他证据来加强证明的力度,而证人是比较有力的证据,但是证人本身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可能随着环境或是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变化,所以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笔者认为有这几点应引起注意:一、如上述所言,需要证人出庭,一定先要向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写明,需要出庭具体证人(并提供身份证明),并写明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在事先向仲裁机关说明的情况下,让仲裁员提前有一个准备,仲裁员也可以有的放矢的在开庭时向证人提出问题,其证人出庭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事实,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词。二、应与证人在事前作好充分的沟通。申请人所选择的证人一个基本条件是证人对需要证明的事实应了解清楚,同时,应考虑如证人在职(所指同为被申请人的员工)是否会有心理压力,在出庭时基于压力而不愿意说出真相,是否甚至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在开庭前,申请人应认真的思考,与证人认真的沟通,并需要消除证人的顾虑,以便出庭时达到最好的效果;三、证人出庭前,应拟好出庭提纲。很多证人是第一次出庭,在这种环境下产生胆怯或是恐慌的情况是非常正常的,所以最好在事前拟好需要讲述的提纲,以便作出应对。四、在开庭时及时提醒证人准时出庭并带好身份证明。开庭需要准时,不能耽搁,否则有可能被取消出庭作证的资格,所以在开庭前,申请人应及时的提醒证人准时出庭,并带好身份证件。

当然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中远远不止这些,还有如法律依据的提出、出庭的技巧、书写还代理意见等等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案件又比较复杂,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理,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增加案件胜算的把握。

【篇三: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d2】

2、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08年8月6日至8月20日包括400元手机补贴在内工资9365。58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2341。40元;

3、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17日至2008年8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6099。32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524。83元;

4、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标准另外支付2008年8月17日-8月20日计4个工作日的工资2758。64元;

5、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983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2491。5元;

6、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为其缴纳2008年7月17日至2008年8月2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共计人民币29564.2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女士于2008年7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国际贸易部经理职位。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月工资15,000元,手机通讯补贴为500元/月。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2008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公司要求办理了交接公司文件、电子文档等相关手续离开公司。截至今日,被申请人除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28日至2008年8月5日工资4,500元、100元手机通讯补贴【d3】外,尚未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2008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08年8月6日至8月20日)的工资报酬及手机补贴,并且公司一直未依法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请求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已经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申请人于2008年7月17日到岗开始工作,月工资为15,000元,按照被申请人公司规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工资,2008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2008年7月28日至8月5日的工资4500元,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拖欠2008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08年8月6日至8月20日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0元,每月21。75个工作日为标准,申请人日工资为689。66元,2008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08年8月6日至8月20日共计13个工作日工资合计8965。58元,另外,根据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每月支付申请人手机通讯补贴500元,但截止今日,被申请人仍然拖欠申请人手机费通讯补贴400元。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包括通讯补贴在内总额为9365。58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2241。40元。

3、累计平时加班为36。5小时,休息日加班为一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申请人为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月21。75个工作日,月工资15,000元,则申请人的小时工资为86。21元,所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为6099。32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524。83元。

4、申请人2008年7月17日到岗,被申请人应该在2008年8月16日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截止2008年8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提出及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标准另外支付2008年8月17日至8月20日(计4个工作日)工资2758。64元。

5、根据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以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的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983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2491。5元。

6、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任何单位不得少缴、不缴、拒缴。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为其缴纳2008年7月17日至2008年8月2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篇五: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XX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XX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年月日

【篇六: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人:徐xx,男,1966年7月18日生,原系xx市x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xx省xxxxxx村xx巷xx号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x区xx街xx号(通讯地址:xx路xx号东鼎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陈xx电话:0355-7xxxxxx136xxxxxxxx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xxxx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xxxx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xx个月(每月工资xxxxx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xxxxx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9月正式到被申请人xxx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xxx万元,实际回收xxx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xx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

被申请人xx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x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篇七: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xxxxx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8日到2011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年终奖2750元。

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

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

1.5倍=2567.04)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篇八: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800*125%=22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0。5*3000=1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896{300021.75*(103天7)*2}+1931(300021.75*7*2)=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3000+1200=7200元。

5、请求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1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叫xx,我是2011年7月1进入被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工作的,2011年10月11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新兴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法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新兴公司实行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3、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12日,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基本工资,还在约定的工作日外安排我加班7天,也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2011年10月11日,鉴于被申诉人新兴公司迟迟没有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我感到自己的权利严重地受到侵害,于是向被申诉人新兴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在离开新兴公司的那天,新兴公司既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一个月后向我补发了2400元的基本工资,尚欠基本工资1800元、加班工资4827元,对经济补偿的事更是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相应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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